肝结核肾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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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4 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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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自己的病情,并将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具体事情经过是年10月13日至11月6日期间,吴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被诊断为左肾肾结核,医生告知吴某诊断为左肾结核,需要进行左肾切除术,医院对吴某实施手术,将吴某的左肾切除。吴某出院以后,经常生病。对于自己左肾被切除是否正确,吴某一直不知情。到了年6月吴某经过各种努力,得到了一份有关自己病情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该报告单是吴某年10月13日至11月6日住院期满出院以后,医院在年11月10日对吴某被切除的左肾进行的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左肾有慢性肾盂炎,但未见结核改变。得到这份检查报告单,医院误诊了自己的病情,误诊为左肾结核,并把自己的左肾切除。吴某正确的病情是左肾慢性肾盂炎。

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吴某的左肾被切除后,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吴某左肾是慢性肾盂炎,未见结核致变。这说明吴某当时患的病是左肾慢性肾盂炎,不是左肾结核,但医院对吴某进行治疗是把吴某诊断为患左肾结核进行治疗和手术切除。这是典型的误诊行为,医院把左肾慢性肾盂炎当做左肾结核治疗切除是非常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的该过错也直接造成了吴某一个肾被错误切除的人身损害后果,经鉴定,吴某左肾被错误切除给吴某造成了八级伤残的损害。

对患者病症进行检查和诊断患医院最基本的责任,医方具有专门的医疗知识,在疾病诊疗上患者只能依赖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医方有勤勉谨慎的义务,医方的疏忽将会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后果。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医方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而是将此种病变误诊为其他病变,医院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医院的误诊过错,导致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对过错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来确定,笔者认为其中患者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原误诊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以及包括治疗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进行治疗的医疗费。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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